由于目前建筑機械租賃市場不完整,各方面法規不齊全,導致雙方爭議日益增加,成都塔吊出租中存在的(de)主要問題如下:
1.租賃前(qian)雙方(fang)調研深度不夠,從而造成決(jue)策(ce)失(shi)誤。
如事前認為(wei)租(zu)(zu)賃(lin)設備比較(jiao)合算,而實(shi)際施工(gong)中由(you)于某些原因(yin)致(zhi)使(shi)租(zu)(zu)賃(lin)時間延長或工(gong)作量增加(jia),導致(zhi)租(zu)(zu)賃(lin)費用大增;
由于對施(shi)工機械性能不(bu)了(le)解,從(cong)而使租賃設備形成大馬拉小車而增加了(le)費用。
2.目前(qian)尚無(wu)設備(bei)租(zu)賃標準化格式(shi)合(he)同(tong)文本,造成租(zu)賃合(he)同(tong)不嚴密,履行中(zhong)發生(sheng)糾紛。
雙方在簽訂合同(tong)時(shi),由于對(dui)大型機械使用風(feng)險意識不強,合同(tong)缺乏準確性(xing)(xing)、嚴密(mi)性(xing)(xing),對(dui)設備返還狀況和完(wan)整性(xing)(xing)沒有嚴格的界(jie)定。
3. 設備(bei)(bei)操(cao)作人員隨機而來,但機械(xie)日(ri)常維修由誰負責在(zai)合(he)同中(zhong)未說清楚,造成設備(bei)(bei)在(zai)現(xian)場(chang)管(guan)(guan)理不善,使設備(bei)(bei)租、管(guan)(guan)、用脫節。
租賃(lin)設備(bei)進入施(shi)工現場(chang)后,承租方(fang)(fang)對設備(bei)的使(shi)用(yong)管(guan)理不(bu)善,施(shi)工方(fang)(fang)案不(bu)完善和未制(zhi)定租賃(lin)設備(bei)現場(chang)管(guan)理辦法(fa),致使(shi)設備(bei)閑置,降低使(shi)用(yong)效(xiao)率。
所以在進行成都塔吊租賃時,不僅要(yao)選擇好(hao)租賃(lin)公司,還(huan)不可對合同(tong)馬虎。否則后期出現問題將是(shi)一個很大的麻(ma)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