由于目前建筑機械租賃市場不完整,各方面法規不齊全,導致雙方爭議日益增加,成都塔吊出租中存在的(de)主要問(wen)題如下:
1.租賃前雙方(fang)調研(yan)深度不夠,從而造成(cheng)決策(ce)失誤。
如事前認為租(zu)賃(lin)設備(bei)比(bi)較合算,而實際(ji)施工中(zhong)由于某些原因致使租(zu)賃(lin)時(shi)間(jian)延長或工作量增加(jia),導致租(zu)賃(lin)費用大增;
由于(yu)對施(shi)工(gong)機(ji)械性能(neng)不了(le)解,從(cong)而(er)使租賃設(she)備(bei)形成(cheng)大馬(ma)拉小車而(er)增加了(le)費用(yong)。
2.目前尚無設備(bei)租賃(lin)標準化格(ge)式合同(tong)文本,造成租賃(lin)合同(tong)不嚴(yan)密,履行中發生糾(jiu)紛(fen)。
雙方(fang)在簽訂合(he)同時,由(you)于對(dui)大型機械(xie)使用風險意識不強,合(he)同缺乏準確性、嚴(yan)密性,對(dui)設(she)備(bei)返還狀況和完(wan)整性沒有嚴(yan)格的界定(ding)。
3. 設(she)備(bei)操(cao)作(zuo)人(ren)員隨機而來,但機械日常(chang)維修由誰負(fu)責在(zai)合同中未(wei)說(shuo)清楚,造成設(she)備(bei)在(zai)現場(chang)管(guan)理(li)不善,使設(she)備(bei)租、管(guan)、用脫節。
租(zu)(zu)賃設備(bei)(bei)進入施(shi)工現場后(hou),承(cheng)租(zu)(zu)方(fang)對設備(bei)(bei)的使(shi)用管理不善,施(shi)工方(fang)案不完善和(he)未制(zhi)定租(zu)(zu)賃設備(bei)(bei)現場管理辦法,致使(shi)設備(bei)(bei)閑置,降低使(shi)用效率(lv)。
所以在進行成都塔吊租賃時,不(bu)僅(jin)要選擇好租賃公司,還不(bu)可對合同馬虎。否則后期(qi)出現問題將是一個很大的麻(ma)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