由于目前建筑機械租賃市場不完整,各方面法規不齊全,導致雙方爭議日益增加,成都塔吊出租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如下:
1.租賃前(qian)雙方(fang)調研(yan)深度不夠(gou),從(cong)而造成決策失誤。
如事(shi)前(qian)認為租(zu)賃設備比較合算,而實際(ji)施(shi)工中由于某些原因致使租(zu)賃時間(jian)延(yan)長或工作量增(zeng)加,導致租(zu)賃費用(yong)大(da)增(zeng);
由于對施工機械性能不了(le)解(jie),從而(er)使租賃設備形成大馬(ma)拉(la)小車而(er)增加了(le)費用。
2.目前尚無設備租賃標準化格式合(he)同文(wen)本,造成租賃合(he)同不嚴密,履行中發生糾紛。
雙方在簽訂合同時(shi),由(you)于對大型機械使用(yong)風險意(yi)識不強(qiang),合同缺乏準確性(xing)、嚴(yan)密性(xing),對設備返(fan)還狀(zhuang)況和完整性(xing)沒有嚴(yan)格的界定。
3. 設備操作(zuo)人員隨機而來,但機械日常維修由誰負責在(zai)合同中(zhong)未說清楚(chu),造成設備在(zai)現場(chang)管理不善,使設備租(zu)、管、用脫節。
租賃設(she)(she)備(bei)進(jin)入施工現場(chang)后,承(cheng)租方對設(she)(she)備(bei)的使用(yong)管(guan)理不(bu)善,施工方案不(bu)完善和未制定(ding)租賃設(she)(she)備(bei)現場(chang)管(guan)理辦法,致使設(she)(she)備(bei)閑置,降(jiang)低使用(yong)效率。
所以在進行成都塔吊租賃時,不僅要選擇好(hao)租(zu)賃公司,還不可對合(he)同馬(ma)虎。否則(ze)后期出(chu)現問題將是一個(ge)很大(da)的麻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