由于目前建筑機械租賃市場不完整,各方面法規不齊全,導致雙方爭議日益增加,成都塔吊出租中存在的主要(yao)問題如下:
1.租賃前雙方調研深度不夠,從而造(zao)成決策失誤。
如事前認為租(zu)(zu)賃(lin)設備(bei)比(bi)較合算,而(er)實際施工(gong)中(zhong)由于某些原(yuan)因致使租(zu)(zu)賃(lin)時(shi)間(jian)延長或工(gong)作(zuo)量增(zeng)(zeng)加(jia),導致租(zu)(zu)賃(lin)費用(yong)大增(zeng)(zeng);
由于對施(shi)工機械性(xing)能不(bu)了(le)(le)解(jie),從而使租賃設備(bei)形(xing)成(cheng)大(da)馬拉(la)小車而增加了(le)(le)費用(yong)。
2.目前尚(shang)無設備(bei)租(zu)賃標準化(hua)格式合(he)同(tong)文本(ben),造成租(zu)賃合(he)同(tong)不嚴密,履行中發生糾紛。
雙(shuang)方在簽訂(ding)合同時,由于對大型機械使(shi)用風險意識不(bu)強,合同缺乏準確性、嚴密性,對設備返還狀(zhuang)況和完(wan)整性沒有嚴格的界(jie)定。
3. 設(she)備(bei)操作人(ren)員(yuan)隨機(ji)而來,但機(ji)械日常維修由誰負責在合同中未說清楚,造成設(she)備(bei)在現(xian)場管理不善,使設(she)備(bei)租、管、用脫節。
租(zu)賃(lin)設(she)備(bei)進入施工(gong)現場(chang)(chang)后,承租(zu)方對設(she)備(bei)的使用管理(li)(li)不善,施工(gong)方案(an)不完善和未制(zhi)定租(zu)賃(lin)設(she)備(bei)現場(chang)(chang)管理(li)(li)辦(ban)法,致使設(she)備(bei)閑(xian)置,降(jiang)低使用效率。
所以在進行成都塔吊租賃時,不僅(jin)要(yao)選(xuan)擇好(hao)租賃公司,還不可(ke)對合同馬虎。否則(ze)后期出現(xian)問(wen)題(ti)將是一個(ge)很大的麻(ma)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