由于目前建筑機械租賃市場不完整,各方面法規不齊全,導致雙方爭議日益增加,成都塔吊出租中(zhong)存(cun)在的(de)主(zhu)要問題如下:
1.租賃前雙(shuang)方調研深度不夠,從而造(zao)成決策(ce)失誤。
如事前認為租賃設備比較合算,而實際施(shi)工(gong)中由于(yu)某些(xie)原因(yin)致使租賃時間(jian)延(yan)長或工(gong)作(zuo)量增加,導致租賃費(fei)用(yong)大(da)增;
由于(yu)對施工機械性能(neng)不了解(jie),從而(er)使租賃設(she)備形成(cheng)大馬拉(la)小車而(er)增(zeng)加(jia)了費(fei)用。
2.目(mu)前尚無設備租賃標準化格式(shi)合同文(wen)本,造(zao)成租賃合同不(bu)嚴密,履行中發生糾(jiu)紛。
雙方(fang)在簽訂(ding)合同(tong)時,由于對大型機械使(shi)用風(feng)險意(yi)識(shi)不強,合同(tong)缺乏準確性(xing)、嚴密性(xing),對設備返還狀況和完(wan)整性(xing)沒有嚴格的界定。
3. 設備操作(zuo)人(ren)員隨(sui)機(ji)而來,但機(ji)械日常(chang)維修由誰負責在(zai)合同中未說清(qing)楚,造成(cheng)設備在(zai)現場管(guan)理不善,使設備租、管(guan)、用(yong)脫節。
租賃設備進入(ru)施(shi)工(gong)現場后,承租方(fang)對(dui)設備的使(shi)(shi)用管理不善,施(shi)工(gong)方(fang)案不完善和(he)未制定租賃設備現場管理辦法(fa),致使(shi)(shi)設備閑置,降低使(shi)(shi)用效率(lv)。
所以在進行成都塔吊租賃時,不(bu)僅要選擇(ze)好租賃公司(si),還不(bu)可(ke)對合(he)同馬(ma)虎。否則后期出(chu)現問題將是一個(ge)很大的(de)麻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