由于目前建筑機械租賃市場不完整,各方面法規不齊全,導致雙方爭議日益增加,成都塔吊出租中存在的主(zhu)要問(wen)題(ti)如(ru)下:
1.租賃前(qian)雙(shuang)方調(diao)研深度不夠,從而造(zao)成決策(ce)失誤。
如事前認為租賃設(she)備比較合(he)算(suan),而實際施工中由于某些原因致使租賃時(shi)間延長或工作(zuo)量(liang)增(zeng)加,導致租賃費用大(da)增(zeng);
由(you)于(yu)對施(shi)工(gong)機械性能不(bu)了(le)解,從而使租賃設(she)備(bei)形成大馬拉小(xiao)車(che)而增加了(le)費用。
2.目前(qian)尚無設備租賃(lin)標準化格(ge)式合同文本,造成租賃(lin)合同不(bu)嚴密,履(lv)行中發(fa)生糾紛(fen)。
雙(shuang)方在簽訂合同時,由于對大(da)型機械使(shi)用(yong)風險(xian)意識不強,合同缺乏準確性、嚴密性,對設備返還(huan)狀(zhuang)況和完整性沒(mei)有(you)嚴格(ge)的界定。
3. 設備(bei)操(cao)作人員隨機而(er)來,但(dan)機械日常維修由誰負責在(zai)合(he)同中未說清楚,造成設備(bei)在(zai)現場管理不善,使設備(bei)租、管、用脫節。
租賃設備(bei)(bei)進入施(shi)工現場(chang)后,承租方對設備(bei)(bei)的使用管理不善,施(shi)工方案(an)不完善和未制定租賃設備(bei)(bei)現場(chang)管理辦(ban)法(fa),致使設備(bei)(bei)閑置,降低使用效(xiao)率。
所以在進行成都塔吊租賃時,不僅(jin)要選擇好租賃公司,還不可對合同馬虎。否則后(hou)期出(chu)現問題將是一(yi)個(ge)很(hen)大(da)的(de)麻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