由于目前建筑機械租賃市場不完整,各方面法規不齊全,導致雙方爭議日益增加,成都塔吊出租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如下:
1.租賃前雙方(fang)調(diao)研深(shen)度不夠,從(cong)而造成(cheng)決(jue)策(ce)失誤。
如事前認為租(zu)賃(lin)設備比較合算,而實際(ji)施工(gong)中由(you)于某(mou)些原因(yin)致使租(zu)賃(lin)時間延長或(huo)工(gong)作量增(zeng)(zeng)加,導致租(zu)賃(lin)費用大增(zeng)(zeng);
由于(yu)對施工(gong)機械(xie)性能不(bu)了(le)解,從而使(shi)租賃(lin)設備形成大馬拉小車而增加了(le)費(fei)用(yong)。
2.目前尚無設備租(zu)(zu)賃(lin)標(biao)準化格式合同(tong)文(wen)本,造(zao)成(cheng)租(zu)(zu)賃(lin)合同(tong)不嚴密,履(lv)行中發生糾(jiu)紛。
雙方在簽訂合同(tong)時,由于對大型機械使用風險(xian)意(yi)識(shi)不強,合同(tong)缺乏準確性、嚴(yan)(yan)密性,對設備返(fan)還狀況和完整性沒有嚴(yan)(yan)格的(de)界定。
3. 設備操(cao)作人員隨機而來,但機械(xie)日(ri)常維修由誰負責在(zai)合同(tong)中未說清楚,造成設備在(zai)現場(chang)管理不(bu)善(shan),使設備租、管、用脫節。
租(zu)(zu)賃設(she)備(bei)(bei)進入施工現場后,承租(zu)(zu)方(fang)(fang)對設(she)備(bei)(bei)的使(shi)用管理不善,施工方(fang)(fang)案不完善和未制(zhi)定租(zu)(zu)賃設(she)備(bei)(bei)現場管理辦(ban)法,致(zhi)使(shi)設(she)備(bei)(bei)閑置,降低使(shi)用效率。
所以在進行成都塔吊租賃時,不僅(jin)要選擇好租賃公司,還不可(ke)對合同馬虎。否則后期出現問題(ti)將是一個很(hen)大的麻(ma)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