由于目前建筑機械租賃市場不完整,各方面法規不齊全,導致雙方爭議日益增加,成都塔吊出租中存在的主(zhu)要(yao)問題如(ru)下(xia):
1.租賃前雙(shuang)方調(diao)研深度不(bu)夠,從而造(zao)成決策失誤。
如事(shi)前認為租(zu)賃(lin)設備比(bi)較合算,而實際施工中(zhong)由于某(mou)些原(yuan)因致(zhi)使租(zu)賃(lin)時間延長(chang)或工作(zuo)量增加,導致(zhi)租(zu)賃(lin)費用大增;
由(you)于對施(shi)工機械性(xing)能不了解,從(cong)而使租賃設備(bei)形成(cheng)大馬拉小車而增加(jia)了費用(yong)。
2.目前尚無設備租賃標準化格式合(he)同文(wen)本,造(zao)成租賃合(he)同不嚴密,履行中發生糾紛。
雙方在簽訂合同(tong)時,由(you)于對大型機械使(shi)用(yong)風(feng)險(xian)意識不強,合同(tong)缺(que)乏準確性、嚴密性,對設(she)備返還狀況(kuang)和完整性沒有(you)嚴格(ge)的(de)界定。
3. 設備操作(zuo)人員隨機而來(lai),但機械日常維修由誰負責(ze)在(zai)合(he)同中未說清楚,造(zao)成設備在(zai)現場管理不善,使設備租(zu)、管、用脫(tuo)節。
租賃(lin)(lin)設備(bei)進入施工(gong)現場(chang)(chang)后,承租方(fang)對(dui)設備(bei)的使用(yong)管理不善,施工(gong)方(fang)案不完善和未制定租賃(lin)(lin)設備(bei)現場(chang)(chang)管理辦法(fa),致使設備(bei)閑置,降低使用(yong)效率。
所以在進行成都塔吊租賃時,不僅要選擇(ze)好(hao)租賃公(gong)司,還(huan)不可對合同馬虎。否(fou)則后(hou)期出(chu)現(xian)問題將是一個很大的麻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