由于目前建筑機械租賃市場不完整,各方面法規不齊全,導致雙方爭議日益增加,成都塔吊出租中(zhong)存(cun)在的主要問(wen)題如下:
1.租賃前雙方調研深度不夠(gou),從而造(zao)成決策失誤。
如(ru)事前認(ren)為租(zu)賃設備比(bi)較合算,而實際(ji)施工中(zhong)由(you)于(yu)某些原(yuan)因致(zhi)使租(zu)賃時(shi)間(jian)延長或(huo)工作量(liang)增加,導致(zhi)租(zu)賃費用大(da)增;
由于對(dui)施工機械性能不了解,從而使(shi)租(zu)賃設(she)備形成大(da)馬(ma)拉小車而增加了費用(yong)。
2.目前尚無設備租賃標準化格式合同文本(ben),造成(cheng)租賃合同不嚴密(mi),履行中(zhong)發生糾紛。
雙(shuang)方在(zai)簽(qian)訂合同時,由于(yu)對大型機(ji)械使用風險意識不強,合同缺乏準確性、嚴(yan)密性,對設備返還狀況(kuang)和完整性沒有(you)嚴(yan)格(ge)的界(jie)定。
3. 設(she)備操作人員(yuan)隨機(ji)而(er)來,但機(ji)械(xie)日常維修由誰負責在(zai)合(he)同中(zhong)未說清(qing)楚,造(zao)成設(she)備在(zai)現場管(guan)理不善,使設(she)備租、管(guan)、用脫節。
租賃設備進入施工(gong)(gong)現場(chang)后,承租方對(dui)設備的使用管理(li)不(bu)善,施工(gong)(gong)方案不(bu)完善和未制(zhi)定(ding)租賃設備現場(chang)管理(li)辦法,致(zhi)使設備閑置,降低使用效(xiao)率。
所以在進行成都塔吊租賃時,不僅要選擇好(hao)租賃公(gong)司,還不可對合(he)同馬虎。否則后期出現(xian)問題將(jiang)是一個很大的麻(ma)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