由于目前建筑機械租賃市場不完整,各方面法規不齊全,導致雙方爭議日益增加,成都塔吊出租中存(cun)在的主(zhu)要問題如下(xia):
1.租(zu)賃前(qian)雙方調研(yan)深度不夠,從(cong)而造(zao)成(cheng)決策失誤。
如事前認(ren)為租(zu)賃(lin)設(she)備比較合算(suan),而(er)實際施工中(zhong)由于某些原因致使租(zu)賃(lin)時間延長(chang)或工作量增加,導致租(zu)賃(lin)費用大(da)增;
由于對(dui)施工(gong)機械(xie)性能不了解,從而使租賃(lin)設(she)備形(xing)成大馬拉小(xiao)車而增加了費用。
2.目前尚無設備(bei)租賃(lin)標(biao)準化格(ge)式合(he)同文本,造成租賃(lin)合(he)同不嚴(yan)密,履(lv)行中(zhong)發生糾紛(fen)。
雙(shuang)方在(zai)簽訂合同(tong)時,由于(yu)對大(da)型機械(xie)使用風險(xian)意識不強,合同(tong)缺乏準(zhun)確性、嚴密性,對設備返還狀況和完(wan)整(zheng)性沒(mei)有嚴格(ge)的(de)界定。
3. 設(she)備(bei)操作人(ren)員(yuan)隨機而來,但機械(xie)日常維修由(you)誰負責在合同中未說清楚,造成設(she)備(bei)在現場(chang)管(guan)理不(bu)善(shan),使設(she)備(bei)租(zu)、管(guan)、用脫(tuo)節。
租(zu)賃設備(bei)進(jin)入施(shi)工現場后,承(cheng)租(zu)方(fang)對設備(bei)的使用(yong)管理不善(shan),施(shi)工方(fang)案(an)不完善(shan)和未(wei)制定租(zu)賃設備(bei)現場管理辦法,致(zhi)使設備(bei)閑置,降低使用(yong)效率(lv)。
所以在進行成都塔吊租賃時,不僅要(yao)選(xuan)擇(ze)好租(zu)賃公司,還不可對合同(tong)馬虎。否則(ze)后(hou)期(qi)出現問題(ti)將是(shi)一(yi)個很大的麻煩。